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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77号谢和申申请执行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和申,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谢和申。被执行人梁华。本院在执行谢和申申请执行梁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梁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华系在职教师,每月有实发1832.80元的工资收入,现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梁华在中国银行[帐号为48×××92]每月工资1300元转至本院以清偿债务,自2014年12月份起扣至本院通知解除扣留为止。本院认为,虽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存款,但现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除了工资收入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