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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高淑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茂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苓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淑艳,女,1960年12月16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已将被执行人高淑艳的财产查封等待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