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孙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姜文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法定代表人孙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进,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孙进借款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商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孙进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该利息50000元以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礼品抵偿,礼品价格双方另行协商)。二、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三、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丞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