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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敦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贾宽良,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F545**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7KM+900M处时,先后依次与前方被害人龚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欧豹”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石家庄”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石家庄”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受伤经送敦煌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龚某、王某某受轻微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F545**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7KM+900M处时,先后依次与前方被害人龚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欧豹”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石家庄”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无号牌“石家庄”牌拖拉机(后牵引改装挂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受伤经送敦煌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龚某受轻微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孔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龚某、被害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龚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证实与路边停放的拖拉机相撞的事实;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魏某某系机械性外力碰撞致身体多部位损伤出血死亡;4.甘F545**号车辆痕迹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车辆照明、转向、制动及事发前行驶速度等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龚某、被害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7.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的事实;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年龄等基本情况;9.辩护人提供三张收条证实被告人已按照协议赔偿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孔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生虎代理审判员  马新忠代理审判员  张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