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秀琼申请执行李芝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琼,李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范秀琼,女,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李芝敏,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芝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芝敏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