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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秀琼申请执行李芝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琼,李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范秀琼,女,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李芝敏,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芝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芝敏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