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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鹤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被告:李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银行存款38.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银行存款38.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