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瑞桐与喻亚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桐,喻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张瑞桐,女,200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前三块石村1组。身份证号码:211011200303140023。法定代理人:张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前三块石村1组。身份证号码:211011197812210013。被告:喻亚男,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齐大山镇樱桃园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20117154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桐与被告喻亚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桐法定代理人张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