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乙。本院受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