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相表与郑维骞、黄彬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相表,郑维骞,黄彬艳,郑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703号原告:谢相表。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维骞。被告:黄彬艳。被告:郑祖俊。原告谢相表诉被告郑维骞、黄彬艳、郑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维骞、黄彬艳立即偿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4.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判令被告郑祖俊对被告郑维骞、黄彬艳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维骞与被告黄彬艳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4日,被告郑维骞向原告谢相表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郑祖俊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之后,被告郑维骞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其自2013年3月1日起的利息。被告郑祖俊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维骞、黄彬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谢相表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4.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郑祖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祖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维骞、黄彬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9元,减半收取1974.5元,由郑维骞、黄彬艳、郑祖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4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