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咏林与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咏林,裴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刘咏林,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高中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裴文俊,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咏林诉被告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80元减半收取28990元,由原告刘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诗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