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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广金与俞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金,俞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广金,农民。被告:俞赢,(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02253198),汉族,农民,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新岙村1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金与被告俞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金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