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广金与俞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金,俞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广金,农民。被告:俞赢,(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02253198),汉族,农民,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新岙村1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金与被告俞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金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