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52刘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万啟斌,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