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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52刘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万啟斌,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