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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4)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油松等树木,经承德县林业勘查设计院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6公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油松等树木,经承德县林业勘查设计院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6公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引发森林火灾烧了其家的山场,但因被告人家庭困难不要求赔偿了;2、被害人金某、金某甲、张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引发森林火灾烧了其家的山场并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承德县林业规划勘查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6公顷;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失火现场的情况;5、提取合同及国有林权证明、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失火的山林权属;6、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防火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已属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也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富代理审判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柴 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