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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红与杨建、肖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杨建,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90-1号申请人邱红,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李彦进,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肖丹,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杨学均,女,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邱红与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肖丹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5)。申请人邱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杨学均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7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共同作为申请人邱红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邱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杨学均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丹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邱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杨学均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7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