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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南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春雨与孙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雨,孙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南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姜春雨,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乔世凯、符兴,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奇,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7号。负责人孙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春雨与被告孙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春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减半收取93.00元,由原告姜春雨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