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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有廷、王保廷与王林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廷,王保廷,王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保廷,农民。被执行人王林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有廷、王保廷申请执行王林顺财产损坏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有廷、王保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执字第15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