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有廷、王保廷与王林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廷,王保廷,王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保廷,农民。被执行人王林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有廷、王保廷申请执行王林顺财产损坏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有廷、王保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执字第15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