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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