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谢小高、唐四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美慧,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谢某安与被告人唐某某均在耒阳市导子乡开办钨矿,因界限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以商谈双方钨矿开采界限为名约谢某安等人到耒阳市导子乡中山坪村见面。随后,被告人唐某某纠集数十人携带刀枪等凶器聚集在中山坪村准备对谢某安等人实施报复,并要被告人谢某某召集人员到中山坪村集合。被告人谢某某随后联系李某某(已起诉)。李某某便纠集刘甲、刘乙、张某、李某、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后七人均已起诉)等人来到中山坪村。被告人唐某某向李某某等人分发了刀、枪、木棍等凶器,并招呼李某某等人脱掉上衣打赤膊用以区分双方人员。当被害人李某某、谢某、肖某某等人到达导子乡中山坪村时,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与李某某、刘甲、刘乙、张某、李某、匡某某、刘某某、曾清门等人则持刀、枪追打李德元、谢敏、肖小龙等人。李德元、肖某某、谢某被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及李某某、刘甲、刘乙、张某、李某、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抓住并打伤。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德元属轻伤,肖小龙属轻伤,谢敏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一方已赔偿李某某65000元、赔偿肖某某65000元、赔偿谢某6000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谢某、肖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刘甲等八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谢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安、谢某能、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谢某安的受让和开采协议,抓获经过,和解协议和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耒阳市“金爵”KTV开设了811包厢供朋友玩耍。期间,刘某某、梁某、黎某某、陈某、邓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在该包厢内吸食K粉。又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本院决定逮捕前已被羁押1个月2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梁某、黎某某、陈某、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耒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请求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并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黄 珍人民陪审员 资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