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祁绍生与资维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绍生,资维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祁绍生。被执行人资维锦。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绍生与被执行人资维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绍生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维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祁绍生违约金6500元,经本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现已将全部执行标的6500元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崇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