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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邱振四与慈溪市掌起镇华牧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四,慈溪市掌起镇华牧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63号原告:邱振四,农民。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华牧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经营者:刘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四诉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华牧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邱振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