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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申徕与李桂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申徕,李桂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罗申徕,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张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春,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申徕诉被告李桂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申徕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申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申徕负担。审 判 长  阮 岸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金馨黄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