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莱城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泽亮与亓振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亮,亓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480号申请人:王泽亮,男,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振营。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亓振营银行存款53800元;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亓振营银行存款962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