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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XX娣、喻流洋与喻流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娣,喻流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XX娣,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万楼,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流洋,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1号华荟大厦5楼。负责人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海青,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娣与被告喻流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娣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娣负担。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