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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宁国市港口镇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宁国市港口镇供销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玉珍,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港口镇供销社,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不详。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宁国市港口镇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珍对被告宁国市港口镇供销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424元,退回原告刘玉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嘉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