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揭磊、李长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磊,李长华,王金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6号申请人揭磊。申请人李长华。申请人王金婷。委托代理人辛涛。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揭磊、李长华、王金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揭磊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与金岭路交叉路口时,与申请人李长华驾驶的载王金婷鄂E×××××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王金婷人身损害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5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金婷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有医药费1885.57元、误工费886元、护理费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合计3858.57元,依责由申请人揭磊承担,另外揭磊还一次性补偿王金婷527元。二、申请人李长华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有摩托车修理费2845元、施救费100元,合计2945元,依责由申请人揭磊承担。三、申请人揭磊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有小型客车修理费2200元、施救费100元,合计2300元,依责由申请人揭磊自行承担。四、本案以上费用系一次性调解结案,揭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费用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揭磊、李长华、王金婷于2015年4月15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