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某、唐某甲与唐某甲、唐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冯某。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被告唐某丙。委托代理人经成莲,系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