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债初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