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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华本与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张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本,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张先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本。被执行人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小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先本,经理。被执行人张先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小寄庄村的东厂土地7.734亩(位于夏庄镇惠德路南、长征路西、张尚芹厂东)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于该土地上的办公室13间320平方米,车间26间1800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二、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小寄庄村的西厂土地2.7亩(位于小寄庄村后、惠德路北、张海芹住房东、张作善住房西、北靠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于该土地上的办公室5间100平方米,车间21间600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三、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百晟铸造有限公司车间内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联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