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章蒙龙与刘华,徐洪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蒙龙,徐洪生,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章蒙龙,男,1987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朝阳村。被执行人徐洪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509105310,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李店村。被执行人刘华,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09305328,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李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平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章蒙龙申请执行徐洪生、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章蒙龙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