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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陆慧芳诉傅红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慧芳,傅红英,陈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慧芳。委托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红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莺。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慧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慧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云,被上诉人傅红英、陈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曾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4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新路***弄***号3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陆慧芳。2004年8月,陆慧芳与傅红英、陈莺签订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系争房屋未实际交易过户。2005年,傅红英、陈莺作为原告、以陆慧芳和案外人上海xxxxx经纪事务所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涉及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陆慧芳和上海xxxxx经纪事务所归还购房款人民币(下同)3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经(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1172号案件审理,原审法院以该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了傅红英、陈莺的起诉。但是,在该案件庭审过程中,陆慧芳认可系争房屋系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的,其只是按照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要求与傅红英、陈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未收到过任何购房款,其与系争房屋买卖无关。现陆慧芳认为,傅红英、陈莺没有合法依据占用系争房屋至今,故诉讼要求傅红英、陈莺立即搬离系争房屋。原审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陆慧芳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117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确认其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认可其系按照实际权利人的要求与傅红英、陈莺签订了涉及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现其又否认与傅红英、陈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实,并诉讼主张其作为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明显有悖诚信,故对于陆慧芳要求傅红英、陈莺搬离系争房屋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陆慧芳主张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的丈夫奚xx属无权代理,对此陆慧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基于系争房屋均由奚xx在处理等事实情况,故对于陆慧芳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陆慧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慧芳负担。判决后,陆慧芳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陈述的是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所支付的房款,上诉人认定本案系争房屋属上诉人是基于该房屋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陆慧芳。购买该房屋的付款凭证、银行贷款人及还款人都为上诉人。至今未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或权力机关明确该房屋属于除上诉人之外的任何一个人。二、原审判决模糊,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制造新的纠纷。目前本案系争房屋存在银行贷款未清结,而贷款人为上诉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虽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但也未明确系争房屋产权属被上诉人,这样造成被上诉人必定不会归还银行贷款,事实上被上诉人至今也从未向银行归还过一分钱的贷款,若由上诉人归还这笔贷款也是无理由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时的诉请。被上诉人傅红英、陈莺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4年2月,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上诉人陆慧芳。2004年8月,上诉人陆慧芳与被上诉人傅红英、陈莺签订涉及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系争房屋未实际交易过户。上诉人陆慧芳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117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确认其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认可其系按照实际权利人的要求与被上诉人傅红英、陈莺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故其现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慧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