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东村民组、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西村民组与李亚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民,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东村民组,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西村民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杜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东村民组。代表人:许明芳,许东村民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西村民组。代表人:许明友,许西村民组组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洪。上诉人李亚民与被上诉人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东村民组、利辛县孙集镇许沟口村许西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亚民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李亚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