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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XX与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X,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707号申请执行人曹X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执行曹XX与昌图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昌执一初字第07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昌图镇政府的债权款人民币25790元。因该债权款是XXX个人财产,故解除对该债权款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昌图镇政府的债权款人民币2579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