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淑华申请被执行人陈乃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华,陈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田淑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乃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华与被执行人陈乃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陈乃龙应将诉争土地2.4亩于调解书生效后立即返还田淑华,陈乃龙在限期内未予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业经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已将该地块实际指明边界、确定面积,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李佳宏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友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