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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光诉被告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左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李建光,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马连,男,出生日期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光诉被告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光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