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窦培清、陈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祚元,窦培清,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熊祚元,男,汉族,58岁。被执行人窦培清,男,汉族,59岁。被执行人陈宇,女,汉族,5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宇名下有位于遂宁市城区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宇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住宅。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