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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薛新楼与刘远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新楼,刘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薛新楼。被执行人:刘远征。本院在执行薛新楼与刘远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