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薛新楼与刘远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新楼,刘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薛新楼。被执行人:刘远征。本院在执行薛新楼与刘远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