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培清与吴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清,吴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林培清,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吴东平,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培清与被执行人吴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41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