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许书芳,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郄某。委托代理人郄翠英。原告唐某与被告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书芳,被告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郄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00年初,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份同居生活。2001年7月21日生长女郄云,2003年3月26日生次女郄紫瑞,2004年10月29日生长子郄子豪,××××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不得已外出打工。2014年5月19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请求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长女郄云由原告抚养,长子郄子豪、次女郄紫瑞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郄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十多年互敬互爱,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原告在外打工多年,找到了其他意中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份同居生活。2001年7月21日生长女郄云,2003年3月26日生次女郄紫瑞,2004年10月29日生长子郄子豪,××××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5月19日起诉离婚,由于证据不足,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2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郄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几年,且生育三名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感情不和分居,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