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会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会商初字第17号原告高某某,男,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5万元,说用十天半个月。经原告高某某索要,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给原告高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经原告高某某索要,被告李某某至今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5万元借款。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举证如下: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给原告高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经原告高某某索要,被告李某某至今未还款。现原告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5万元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欠款不还,应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某某欠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王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