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星朗与关兴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星朗,关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郭星朗,男,汉族,城镇居民,大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关兴美,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郭星朗申请执行关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星朗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关兴美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