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召仁与封丘县黄德镇王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仁,封丘县黄德镇王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14号原告:王召仁,农民。被告:封丘县黄德镇王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景民,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召仁诉被告封丘县黄德镇王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召仁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丘县黄德镇王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召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士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