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洪荣、唐瑞雪与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梁洪荣,唐瑞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孟尔旺,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洪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瑞雪。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连兵。上诉人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梁洪荣、唐瑞雪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上诉人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已预交),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