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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鹏与徐正奎、赵奎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赵奎基,徐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鹏。被告赵奎基。被告徐正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赵奎基、徐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5年4月13日以二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