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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西坑村****号,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被告:舒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西坑村****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原告周某为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