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杰与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黄山汇鑫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人银行存款99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