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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包庆国诉北京同烁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国,北京同烁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3692号原告包庆国,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同烁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3号。法定代表人于立娜,职业不祥。原告包庆国与被告北京同烁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庆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庆国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包庆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