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艳雁、张舵与邓朝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雁,张舵,邓朝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舵,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邓朝应,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执行申请人张艳雁、张舵与被执行人邓朝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由邓朝应于调解生效当日内支付给张艳雁、张舵4000元。原告张艳雁、张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邓朝应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朝应按调解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艳雁、张舵与被执行人邓朝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朝应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