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单某某,曾用名谭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以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