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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单某某,曾用名谭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以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