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卜×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182号原告卜×,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相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3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刘×1,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分歧,无法正常沟通;并且被告的父母、妹妹、堂兄粗暴干涉二人家庭事务,导致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原告在婚姻中身心俱疲,实在无力修复和维修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认识半年后才结的婚,不排除婚后有一些矛盾,但是都在正常范围以内,自原告怀孕开始我就尽心照顾她,孩子出生以后,父母过来带孩子,有一些小的摩擦,但不存在粗暴我们家庭生活的事情,有时候原告反应过激,原告因与自己的爷爷奶奶关系不太好,会有些敏感,但我也有问题,事后没有好好跟她沟通,以后我会改善的。经审理查明:卜×与刘×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25日生一子刘×1;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刘×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和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原、被告间发生的分歧并非不能克服,双方应以更加成熟、理性的态度面对婚姻生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珍惜彼此、携手进步,并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做好和好工作,因此双方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 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