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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魏宝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魏宝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1001、1002、1003、1005、1006室。负责人艾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聪,杨航,公司职员。被告魏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宝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6元,由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